包洋律师亲办案例
员工私开单位租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来源:包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3
浏览量:755


一、基本情况

2018年4月,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时驾驶租赁车辆外出练车,不巧发生事故,在路口碰撞电动车,导致王某受伤,事发后张某第一时间将王某送至医院,后报警处理,但因现场已经变动,不能查清事故责任,交警大队遂出具事故证明。后双方因为赔偿问题未能协商好,王某向法院起诉张某、保险公司及租赁公司要求全额赔偿,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王某伤势进行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经调查张某系A公司员工,A公司因经营业务需要长期用车,遂从租赁公司租用数量轿车。


二、律师答辩

作为租赁公司的代理人,在认真研究案情后向法院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租赁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公司是将车辆租用给A公司,在租赁车辆时,核查取车人的身份证、驾驶证信息后,办理取车手续,交付涉案车辆,本次事故发生时间处于车辆外租时间内,租赁公司并不认识张某也未将车辆交于张某,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2、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书存在问题,鉴定结论不应当被采纳。王某是因为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损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其余损伤未达到伤残等级。对于该损伤需要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而鉴定意见书附件中鉴定所没有该鉴定资质。虽然鉴定机构委托两位脑科专家会诊,但是会诊程序不符合规定,所以该份鉴定报告不应被采纳,应当对于王某的伤残重新鉴定。


三、处理结果

在审理中法官也注意到律师的答辩意见,在向王某以及其律师释明鉴定确实存在问题,很可能需要重新鉴定。最后王某作出让步与张某达成调解意见:

一、保险公司赔偿王某11万元;

二、张某赔偿王某5000元。


虽然案件最后调解结案,但这起案件中涉及的很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1、在借用、租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无证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第三者责任险往往对无证驾驶作出免责约定,无证驾驶导致第三方受伤时,三者险不予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后,后期可以找无证驾驶一方追偿。另外,无证驾驶还会被处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

3、张某作为A公司员工,A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虽然系A公司员工,但其驾驶车辆并不是基于履行职务行为,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张某的侵权责任。但是,A公司作为车辆的租赁一方,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使得未取得驾驶证的张某取得车辆,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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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包洋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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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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