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未到场的车损评估是否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是否需要重新鉴定?
二、亮点:4s店评估的车损价格往往低于当事人的心理估价,此时往往需要通过公估机构进行评估,虽然本次评估时保险公司并未到场,保险公司开庭时要求重新进行鉴定,但是重新鉴定请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三、案件情况
2018年2月7日,胡某在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约定:对雷克萨斯轿车进行投保,投保期间为2018年3月3日至2019年3月3日,并交纳保费660元。
同时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约定的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与乘客)、并购买了不计免赔险,缴纳保费5260.88元。该车的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2018年10月22日17时44分,胡某驾驶车辆因追撞前车尾部与当事人徐某驾驶的车辆与翟永喜驾驶的车辆、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南京市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人保南京分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定损,价格为32000元,胡某对该评估结果存在异议。
2018年10月27日,胡某委托泛华公估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并且在评估之前通知人保南京分公司于评估当日到场进行鉴定核实。泛华公司以2018年10月27日为评估基准日作出《车辆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90800元,发生鉴定费用3500元。
泛华公估公司评估时人保南京分公司未能到场,后胡某根据评估价格向人保南京分公司申请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四、答辩思路
1、胡某为涉案车辆向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双方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条款履行。
2、胡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交通事故,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公估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且通知人保南京分公司到场共同参与评估,人保南京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五、处理结果
人保南京分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要求并未得到法院支持,之后法院支持胡某提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