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洋律师亲办案例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合同如何赔偿?
来源:包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1
浏览量:1298

一、基本情况

2016年4月,王某进入A公司工作,在销售部岗位从事销售工作,入职后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直至当年8月才与王某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来双方之间发生争议,A公司认为王某不适合销售岗位,在与王某谈完后不能和平解决,遂王某不适和销售岗位且拒绝调岗为由辞退了王某。

二、办案思路

本案王某事先找到本律师询问如何操作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权,通过本律师详细的讲解以及指导,王某顺利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且拿到了A公司盖章出具的解雇通知,虽然辞退通知上说是因为王某不能胜任销售岗位,并拒绝调整岗位才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对于王某维权来说结局已定。随后,本律师着手仲裁事宜。

诉讼请求:

1、A公司支付赔偿金,A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王某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也没有相关的考核标准。并且王某已经在A公司销售岗位上工作多年,公司目前才说王某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说法显然不符合常理。另外公司称要求给王某调整岗位也没有得到王某同意,并且王某提供录音证明单位调整岗位是变相逼迫王某离职。这些都可以表明A公司是违法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A公司违法辞退王某应当按照王某的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

2、加班费:王某在离职时向公司索要工资条,工资条上明确列明王某加班时间。

3、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职工带薪年休假调理》等规定,王某在职期间未修年休假,单位应当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结果

经过庭审查明的事实,王某与A公司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当庭支付调解款,王某成功维护了自身的权益。而本案顺利结案的一个关键因素是王某事先便委托律师,律师对王某进行了全程指导,固定了相关的证据,使得公司再也没有翻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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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包洋
  • 执业律所:
    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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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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