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洋律师亲办案例
定金一定不能退还?未必
来源:包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6
浏览量:1056

以案说法:定金是否一定不能退?

一、基本情况

2018年8月,王某与A公司签订《经销合同》,约定王某为A公司系列产品销售商,王某支付进货定金5.8万元,A公司按出厂价赠送1.8万元整的样板装修材料;合同4-5条约定,王某下单进货时,双方约定按王某每次进货总额的八五折计算,直至合同进货定金返还为止扶持奖励;合同期限自2018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在合作期间,王某共向A公司进货24623.12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按照A公司要求向其指定账户汇入5700元。之后再未向A公司进货。

合同到期后,王某仍有剩余定金在A公司处,找到A公司协商后,对方认为该笔款项是定金,因为王某之后未再进货,构成违约,定金不能退还。

二、A公司律师观点

1、王某支付的5.8万元是定金,双方签订的合同4-5条对定金返还有约定,定金只能以每次进货抵扣15%货款的方式返还,王某在合同期限内未将定金抵扣完毕,合同到期后也未申请续约,剩余定金不应当返还,更不应当要求承担利息。

2、即使王某在签订合同时对于4-5条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王某仍然按照A公司理解的意思另行支付85%的货款,说明王某是认可以后每次进货时支付85%的货款,剩余15%从其缴纳的定金中抵扣的方式。

三、办案思路

1、双方对于合同条款产生争议,王某不认可进货定金只能通过每次抵扣15%的货款的方式返还,A公司没有明确告知该条款的隐含意思,也未向其说明定金只能以每次抵扣15%的货款方式返还,即便该条含义正如A公司理解,也明确排除了王某的权利,加重王某的义务。且合同是A公司事先拟定的,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2、虽然王某在后期履行时,按照A公司要求支付了货物的85%货款,但是不代表认可了并且明确上述条款的含义,王某之所以支付85%的货款是因为有其他客户从王某处订货,若王某不向A公司付款就无法取得货物,也就无法及时向自己的客户交货。且客户订货的总金额远远不止5700元,正是因为王某和A公司对于4-5条有分歧,才未在第一时间支付货款,使得王某不能及时向客户交货,导致部分客户退款。王某为了履行与客户的合同,才按照A公司的要求支付所订货物85%的款项。

3、根据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王某在缴纳5.8万元定金后,就可以取得1.8万元赠品在内的7.6万元的货物,这与A公司所说每次进货时支付85%的货款,剩余15%从其缴纳的定金中抵扣是矛盾的,再结合定金抵扣条款的规定,从一般人角度理解,八五折计算就是按进货金额的85%进行定金抵扣,在定金扣完之前无需另外支付货款。

4、合同到期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就合同终止后的结算事宜并未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在王某委托律师向A公司发函主张返还剩余定金后,A公司并未明确答复。王某主张自A公司收到律师函后计算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如下:A公司返还王某57075.88元及利息(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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